购卡章程
城市管家(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
(2025年9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宗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为顾客提供优质、便利的预付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定义】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注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售卡企业”是指发卡企业制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企业。
“购卡人”是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
“持卡人”是指合法持有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
“记名卡”是指记载购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包括提货券、充值卡、红蓝卡)。
“过期账户”是指城市管家平台注册用户账户余额超过2年未消费、未充值的用户。
第三条【适用范围】发卡企业、购卡人、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根据预付卡服务及管理要求,发卡企业与建设银行上海第五支行合作合作,共同构成工作系统,其业务在上海市(崇明三岛除外)商务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 预付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第五条【预付卡名称】单用途购物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是以预付费形式面向个人及单位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
第六条【预付卡种类】预付卡存储介质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记名卡、不记名卡)和以购卡人自定信息为载体的虚拟充值账户。
第七条【预付卡功能】预付卡仅限于在本企业内兑付货物或服务。预付卡不计息,不提供取现、转账等其他支付结算服务。
第三章 预付卡购卡、充值、使用、退卡方式
第八条【购卡概述】个人和单位购买(含充值、同下)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0000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统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按规定要求,发卡企业对购卡人购买预付卡的时间、地点、卡号、金额等信息进行逐笔登记。
发卡企业对购卡人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根据需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供上述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卡片限额】单张记名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含),单张不记名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含)。单个虚拟账户充值最高资金充值限额为1000元(含)。
第十条【购卡方式】单位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0000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第十一条【有效期】单张记名卡不设有效期;单张不记名卡有效期3年。
发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余额的不记名卡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十二条【使用规则】持卡人可凭预付卡在指定平台系统兑付商品和服务,读卡成功即时扣除预付卡内相应的交易金额。
在购卡(充值)时,发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消费者在兑换卡券时不再开具发票。在消费者购买不记名预付卡时,发卡企业应购卡人要求与其签订购卡协议。
使用预付卡消费,在持卡人要求商品销售开具凭证时,发卡企业为其开具等值收据,但在商品名称(服务项目)后注明卡支付,此收据不作报销凭证,仅作商品售后服务依据。
预付卡一经售出,不可兑换现金。持卡人持卡消费后退货的款项应直接转入预付卡账户内,不得以退货方式或其他任何方式套取现金。消费购买凭证保存五年。
第十三条【挂失服务】记名卡可办理挂失及补卡手续。办理挂失手续的登记内容依照购卡要求。不记名卡无法挂失。
以纸券形式发行的预付卡不记名、不挂失、遗失不补,限一次性使用,不找零。
第十四条【记名卡转让服务】记名卡持卡人如需转让,须持购卡时有效身份证件和受让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售卡企业指定地点办理转让备案手续,预付卡余额以售卡企业系统读取的金额为准。办理转让手续,需缴手续费拾元。
第十五条【退卡服务】办理退卡时,退卡人应凭原购卡发票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至售卡企业指定地点办理,售卡企业应当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在办妥退卡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售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预付卡的,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 30 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赎回服务】记名卡购卡交易完成3个月后,在同时满足购卡要求所有条件时,持卡人可以办理赎回。不记名卡不可办理赎回。
记名卡办理赎回时,需提供记名卡、持卡人和购卡人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为申请赎回的,应同时出具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购买的记名卡只能由原购卡单位办理赎回,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赎回申请和单位有效证件。
单张记名卡赎回金额在100元(含)以下,可使用现金退还赎回款。单张记名卡赎回金额大于100元人民币的,需提供与购卡账户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进行划账退款。
赎回办理流程:核对赎回人或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留存赎回人或代理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使用银行转账方式购卡的,将赎回资金退至原购卡账户。购卡时采用现金购买或购卡银行账户已销户,赎回资金退至持卡人提供的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内。
第十七条 因售卡企业原因变更经营服务主体,改变营业地址、经营内容或范围等,影响持卡人利益的,提前三十天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公示,并向持卡人提供免费赎回服务。
第十八条【退货服务】使用预付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回至原卡内。原卡已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则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但由于农产品季节性特点,当产生断货或缺货时,发卡企业将基于品质不变、价值不变的原则作出相应的商品调整。
第四章 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九条【过期账户管理费】账户逾期后自动冻结。过期一年以内(含一年),收取2元/卡/月管理费;过期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含三年),收取4元/卡/月管理费;过期三年以上,收取6元/卡/月管理费。自有效期过期后的次月1日起结算上月账户管理费。
发卡企业提供4001-962360人工解冻激活服务,并缴纳激活手续费为不记名卡内余额的2%,最高不超过5元。每次解冻激活使用期限为60自然日。
第二十条【补卡、换卡、转让、退卡、赎回手续费】记名卡补卡、换卡、赎回、转让备案手续费均为10元/张,如持卡人或购卡人需退卡时,手续费为预付卡卡内金额的5%。
第五章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售卡企业的权利】
(一)售卡企业有权要求购卡人按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
(二)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预付卡的,售卡企业有权暂停该预付卡的使用。
(三)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非售卡企业原因导致持卡人无法使。
(四)用预付卡的,售卡企业可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售卡企业的义务】
(一)售卡企业应当书面提供预付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连锁企业名单、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二)售卡企业应依法对购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卡人与售卡企业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购卡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购卡人、持卡人享有按规定使用预付卡的权利。
(二)购卡人、持卡人有权知悉预付卡的使用范围、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二十四条【购卡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购卡人应当向售卡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预付卡。
(二)持卡人未妥善保管预付卡,致预付卡遗失、灭失、被盗、密码泄露等情形,导致预付卡不能正产使用或被他人冒用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三)购卡人、持卡人不得在售卡企业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预付卡。购卡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第六章 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纠纷处理原则】
购卡人、持卡人因在购买、使用预付卡过程中产生纠纷,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争议。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售卡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出现违约情形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免责条款】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无论是基于侵权、违约还是其他诉由,售卡企业不对购卡人、持卡人或任何第三人因预付卡引起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收入损失、利润损失、商誉损失、数据损失、资金使用损失等。本条之规定不排除或限制售卡企业在如下方面的责任:
(一)欺诈行为引起的责任;
(二)适用法律规定不应排除或限制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售卡企业为完善预付卡业务管理,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应急处置和风险管理措施,热诚欢迎广大消费者对预付卡业务给予支持和帮助,也恳请提出批评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售卡企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公布后生效,另须通过售卡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十条 购卡人购买预付卡前应先仔细阅读本章程,购买预付卡即视为同意遵守本章程并接受本章程的约束。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2025年9月19日修订,自公示期满后生效,原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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